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09的文章

關懷祝福〉可軍父原諒肇事者

蕭可軍不治 肇事司機靈前自責  2007/08/06 記者邱韶昕、蕭光志/台中報導 「校園美聲」蕭可軍離開人世,心情最沈痛的,除了家屬,還有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和騎車載她的學長,計程車駕駛在事發後,相當愧疚,天天到醫院為蕭可軍祈福,騎車的學長則理了光頭,就是為了要鼓勵因為手術而理掉頭髮的蕭可軍。 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在蕭可軍的靈堂前,雙手合十低頭默禱,因為一時疏失,葬送一條寶貴生命,心裡相當愧疚。肇事駕駛黃先生說:「很難過,這是大家所不願發生的事情,我天天早上都有去看她。」 同樣難過自責的,還有當時騎車搭載蕭可軍的學長,他為了鼓勵因為動手術而理光頭髮的蕭可軍,自己也理了光頭,上午戴著毛帽,一路跟在家屬後方,悲傷的情緒全寫在臉上。 由於日前警方有公布肇事前畫面,他說這名紅色的騎士並非他本人。蕭可軍的父親轉述:「(學長說)衣服不一樣,安全帽不一樣顏色不一樣,他是說不是他。」 6日下午警方再度調出畫面,從暫停畫面可以看出,事發那一瞬間,穿著綠色衣服的男子騎車載著一名女子,車身正好擋在一部計程車前方,接著機車就被撞上了。 由於這個路段是雙黃線,機車騎士違規迴轉,而計程車駕駛車速過快,應該也是肇事的主因。如今兩個人的懊悔,也換不回蕭可軍的生命。 校園美聲蕭可軍走了 父:原諒肇事者 2007/08/06 記者陳惠美、陳政棟/台中報導 和死神奮戰8天,車禍重傷昏迷的文華高中女生蕭可軍還是走了,她的父親強忍悲傷,到殯儀館為女兒處理後事,他說願意原諒肇事的司機和搭載女兒的學長,同學則是送來祈福的紙鶴,希望善良的可軍在天堂做個快樂的小天使。 蕭可軍靈堂前擺了一張她生前最喜愛的照片,陪伴她最後一夜的父親雙眼紅腫滿臉憔悴,靜靜地站在女兒靈前。照片中的可軍,甜美笑容依舊,但家人卻再也看不到她,內心的傷痛可想而知。 記者問:「最後是你陪在可軍身邊嗎?」 蕭可軍的父親說:「是啦。」 記者問:「媽媽現在的狀況好嗎?」 蕭可軍的父親說:「不好,就是身體,可能是太傷心了。」 蕭可軍的父親強忍悲傷,他不願女兒看到他難過,儘管承受喪女之痛的打擊,但他選擇原諒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和搭載女兒出事的學長,因為他知道心地善良的可軍不會責怪任何人。 蕭可軍的父親說:「我當然可以原諒他們,因為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 難過悲傷的還有蕭可軍的同學,他們輪流搬來已經折好的祈福紙鶴,希望可軍帶著他們的思念和祝福,繼續做個傳...

「車禍鑑定」秘笈

  「車禍鑑定」閉門造車,當事人蒙在鼓裡,導致人情包袱、有龐大利益、有黑道介入、知法犯法等種種問題…了解車禍鑑定關鍵,不怕「黑心鑑定」來找你 …   一、有問題的鑑定案例: (一)案情摘要: 1.路況:雙向四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中央分向島有缺口。(未說明限速多少) 2.天候:晴天、白晝。 3.經過情形:甲車由枋寮往楓港,乙、丙兩車由楓港往枋寮,甲車撞及分向島缺口處侵入來車道與乙、丙兩車發生碰撞肇事 4.車損:(略) (二)案例分析情形: 1.甲車超速失控撞及安全島、入侵來車道撞及對向行駛之乙、丙兩車為肇事原因。 2.乙、丙兩車無肇事因素。 3.適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二、鑑定問題與說明: (一)本案適用法則不當: 本案之肇事地點為雙向四車道路段,應適用「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之規定,案例引用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屬於在雙向二車道行駛之規定,顯然適用法則不當,案九十七條第二款為「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本件之肇事路段既是雙向四車道,而中心又有分向島,顯然不是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之分向限制線,也與九十七條無關。 (二)本案理由不備: 案例謂甲車超速失控,故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這是有疑義的,因案例既未說明肇事路段限速多少?亦未說明甲車之車速若干?顯然理由不備,再者,下列兩個問題亦應列入考慮。 1.肇事路段如係郊外,依當時之情形,其速限為六○公里,但也可能是七○公里,如駕駛人不超速,也可能係其他原因失控撞及分向島缺口,致侵入來車道,因此在未究明確實原因前,是不可以隨便說是超速失控的。 2.案例既認為是「超速」,並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面上是對的,實際上卻不對,因為該駕駛人不可能同時違反該第九十三條之所有規定,故應說明是違反該條第幾項第幾款,並說明條文內容,俾符合實際,不是隨便一句「九十三條」就可以的。 (三)本案提到「注意車前狀況」有問題: 案例在其「建議事項」內謂「行車要注意車前狀況」,這是原則性的,雖然正確,但本案之肇事者是侵入來車道,而且案例也說明是「超速失控」,顯然不是「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再者,車前什麼狀況也未說明,豈不是無的放矢。  @

引用: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馬路如虎口」,這話說得一點都沒錯,的確,在馬路上縱使您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還是會有一些莽撞的人駕車橫衝直撞,所以有的時候守法的人往往是無辜的受害者。最近有一個新聞,一位機車騎士被一輛自用小客車撞上,這位駕駛不但沒有下車察看機車騎士的傷勢,反倒猛採油門,揚長而去。這樣的新聞令我們怵目驚心,大罵汽車駕駛沒有良心,卻也不禁要問,究竟我們的法律給予這些肇事逃逸的駕駛們多重的處罰?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