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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醫生:交通問題不斷發生的原因~缺乏「整體考量」(造成「顧此失彼」、「頭痛醫頭」的表面應付)

缺乏整體考量~以「只考量行人;忽略行車問題」為例: 「行人地獄」將逆轉成「行車地獄」:只顧「行人路權」,恐顧此失彼,嚴重危害其他族群之路權與安全~(我們需要整體考量的周全方案) 陳站長:我們的根本問題是「交通素養」不足(一知半解),才會導致的違規與衝突,而不是因為缺少「其他衍生的設施與規範」(特別是”斑馬線有行人不論遠近停讓新制”,根本是製造”交通問題”,而不是改善交通問題….),可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仍停留在傳統舊思維,不設法改善「人民的交通素養」….. 缺乏整體考量~ 以「改善交通工程,卻不改善交通素養」為例: 高雄火車站前的「中山路人行道擴增」,結果一堆汽機車騎行車在人行道,根本是只改工程,卻從未設法改善「人民交通素養」。可見,再寬的人行道,也無法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只看到花大錢而已。 相反地,當今改善交通偏重「人行道」,卻疏忽傷亡更嚴重的「機車騎士」問題,且真正死傷更嚴重的是機車騎士。所以若要改善,更應關注「機車路權及安全」問題,而不是將經費與政策專注在「行人路權」(最好應該整體考量,同時應將重點放在「人民的交通素養」上)。 PS.設施是「硬的」,最終要看「人」是怎樣去遵守,如果「開車騎車不遵守」,那麼再多再好的設計,有將枉然~所以改善「行人安全」絕對不是「交通工程」就能解決,應同時重視「交通素養」及相關配套才行~ 缺乏整體考量~ 以改善「停車問題」為例: 能大大減少違規停車,也能避免因違規停車導致的車禍與亂象。因此「停車需求」與改善,如何確實「搜收集停車需求」,就應具有長遠觀,其中,「停車需求」過去從未真正做過,所以人民也沒什麼經驗或能夠提出具體需求,因此分階段,先讓比較有經驗並提出具體者作為代表,包括「客運、貨運、私家車、計程車、機車….等」,同時考量各種環境與路況的需求,將「停車模板」分類分級…..最終還得考量「停車指引」,從民眾如何「100%配合停車指引」,開始教導民眾,使用「交通APP」,以及如何養成提前「行車規劃」,也就能提早「熟悉路況」並事前掌握「實際路況」,加上政府設置的「交通感應與監視系統」,以及「民眾即時反應1999進階版」,即可更完善「交通環境」,不但環境完善、規範明確、指引友善、加上民眾素養與認知,能夠更加配合~如此,才能期待「交通改革」,而不是一直停留在傳統的「交通工程」~ 缺乏整體考量~ 以...

交通詞彙(車禍防治關鍵詞彙匯整表)

 「交通詞彙」彙整/陳站長 交通詞彙與交通改革重要的詞彙,若能夠了解這些「交通問題詞彙」,就能了解並掌握重點,進行有效的改革…..有關「交通詞彙」是陳站長經過長期觀察車禍與改善問題所累積的經驗,其中有多個詞彙是近年來才被重視的詞彙,如「周哈里窗」(或喬哈里窗)理論、有些詞彙則是「結合特有的概念」運用在交通改善方面,例如「交通醫生」概念,將醫生診斷病情的概念,運用在「診斷交通問題」上,然後再針對問題加以「治療」(有效的解決方案)。 <車禍相關詞彙簡述>  (「交通詞彙」由陳站長整理編輯,僅供參考) # 先確保安全,再談路權 「路權」固然重要,但先提升「防禦性駕駛」更為重要。 推展路權,應考量「整體缺失」仍然存在的問題,避免有許多駕駛人"尚未具備「防禦性駕駛」能力",將導致疏於注意他人侵權行為(例如:有部分駕駛人路口轉彎時,未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導致嚴重車禍)。 當「整體交通」配套尚未完善,程序上應先「確保安全」,也就是先提升「交通法規認知」(有哪些規定要遵守)、「防禦性駕駛提升」(預知有哪些主要的交通事故風險,並避免其發生)、「熟悉路況、車況、路線」更能確保對安全的掌握。 輕忽「各種狀況」可能導致的衝突發生: 1.減速通過:為確保行經路口安全,應減速,以避免突然有人闖入、不禮讓等行為。 2.綠燈直行遇對向綠燈左轉:依規定直行車有優先權,但有極少案例顯示,並不是所有駕駛人都能安全順利左轉,因為當駕駛人等候許久,以為安全時,即起步左轉,若對向直行車路口未減速,將導致發生衝突的機率大增。 3.行人安全:有許多人主張「行人單獨顯示綠燈」,但事實上馬路仍會有人「闖紅燈」,所以「路口安全」絕對不只是「紅綠燈」就能夠改善。其中有些是駕駛人習慣性違規,有些則是一時疏忽。(若所有路口都增加一個「行人綠燈」時間,則整體交通效率必然大大降低,由於「行人綠燈」不會只有佔「行人綠燈時間」,因為有許多行人根本不顧安全,即使已經轉紅燈,依然邊走邊慢慢滑手機),所以「整體改善」不能只要求「駕駛人改善」、「設施改善」,卻輕忽「行人自負」的責任(唯有自己才是真正能確保自己安全的人)。 4.視線死角:路口轉彎車若被前方大型車阻擋視線、植栽或各種遮蔽物、車輛A柱、注意某方向(其它地方都是視野死角)。因此在特定車多人多處,務必「減...

隧道出口遇強光易造成車禍-改善建議

不知這樣的科學原理,交通單位沒有人想出解決辦法嗎? 改善建議參考: 1.調亮隧道內燈光:  務必增加日間近隧道口燈光調亮 雖白天,但隧道應更亮才對,以符合白天光線~ (平均值為隧道出口與隧道內光線漸層) 如前方隧道出口,則近隧道口前幾百公尺(按白天實際科學視覺測試,瞳孔正常縮小所需平均值) 2.增設減光板:  必要時,於隧道出口處,增蓋減光板,讓車輛駛出時,光線不會一下子太亮。 其減光方式,亦須考慮駕駛人視覺、瞳孔自然放大縮小所需時間,然後設計出可以逐漸由接近隧道內的光線,漸層到隧道口外的光線之原則(必要時還可增加感應光線,自動調節系統來輔助) 3.增加隧道口警示輔助燈、警鳴聲、監視器、緊急按鈕等系統: 即隧道口偵測到車速減緩或停止時,即啟動警示系統,以預先告知隧道內即將駛出隧道口之車輛~ 希望交通設施規劃單位,應特別加強要求"安全考量" 否則設施做好了,但卻忽略安全,反而增加車禍事故發生機率~ 相關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陽光刺眼出-撞-況-老婦枉斷魂-105800912.html

何謂「信賴原則」

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作者:車禍鑑定 張德峻

引用: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協尋〉你要逃到哪裡去! (肇事逃逸應負責任與相關新聞) 2010-04-13 車禍肇事,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皆應確認是否有人員需要救助,如果不處理而逕自離開,恐怕就涉及「肇事逃逸」! 不要以為自己沒有錯、沒有撞到所以就離開現場,一但確認有「因果關聯」,恐怕不是一般車禍論定,而是以肇事逃逸甚至消極殺人罪論! 現在各地都有加裝監視器,甚至連汽機車都有,因此想要肇事逃逸,恐怕隨時得面臨更重的處罰與刑責,因此發生車禍,請不要想逃避。 以下提供一些肇事逃逸應負之責任與肇事逃逸相關新聞與資訊。 引用: 何謂肇事逃逸? Yahoo知識家  回答者:Sanji Neko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240200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

何謂昏迷指數

昏迷指數是各醫院用來統一描述病人清醒程度的標準。 因為,「昏迷」,「半昏迷」,「會認人」,「知道痛」,「迷迷糊糊」這些字眼每個醫師的認知不同,也太籠統。所以統一用昏迷指數。 最先是由Glasgow 這家醫院啟用。所以英文叫做Glasgow Coma Scale,簡稱GCS 昏迷指數的定義:由「睜眼反應+語言反應+動作反應」 三項動作評估後的總和, 從3 分到15 分例如E1V1M1 是3 分,E1V2M5 是8 分,E4V5M6 是滿分15 分。 E 代表EYE (睜眼反應),V 代表VERBAL(語言反應),M 代表MOTOR(動作反應) •輕度昏迷:13分到14分。 •中度昏迷:9分到12分。 •重度昏迷:3分到8分。 各分數的評分意義是 睜眼反應 E4 :眼睛自發性的睜開著。 E3 :眼睛對聲音會睜開。(譬如叫他,他會睜開眼睛) E2 :受痛刺激時會睜開眼睛。(譬如捏他,他會睜開眼睛) E1 :怎麼刺激,眼睛都不會睜開。(反應喪失) 言語反應 V5 :言語正常。 V4 :言語判斷力喪失。胡言亂語。 V3 :嗜睡,說幾句就昏睡。 V2 :有出聲,但只是呻吟。 V1 :怎麼刺激都不出聲。(言語反應喪失) 動作反應 M6 :可遵照指示動作。(譬如要他舉手,就會舉手) M5 :神智尚可知道痛在何處。(捏他,他手會來揮開你的手) M4 :對痛的刺激只有退縮反應。(捏他,他只會手彎起來,向胎兒) M3 :大腦皮質功能喪失。對刺激都是兩腳僵硬打直,兩手向上扭曲。 M2 :大腦中腦都功能喪失。對刺激都是兩腳僵硬打直,兩首向下扭曲。 M1 :什麼反應都沒有。 如果昏迷指數是3 分(E1V1M1),就是什麼反應都沒有了。 資訊來源:東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生命:生命科學概論(2754) http://web.thu.edu.tw/ge10046/www/DATA/0502200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