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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賴原則」

道路交通優先權衍生適用「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當有刑事判例。 作者:車禍鑑定 張德峻

「預警系統」將是降低天災人禍的最好方式!

天災能防有限,但人禍卻可適時避免。 「預警系統」 將是降低天災人禍的最好方式!   對於現有災害救援多偏於事發後的救難,欠缺預防系統的整合,導致災難發生後,投注大量的人力物力,卻僅能獲得極有限的救災成效,因此等事情發生後,似乎為時已晚,為什麼不能做得更好?   陳站長對於「 預警系統 」該有的內容建議:   1.資訊: 必須結合各單位資訊( 網站 +即時通+Email+手機) 2.發佈: 必須即時發佈訊息(簡訊+ 網站 +Email+手機) 3.主導: 消防署升格其中有關災害防治管理單位為「 災害防治總署 」才能主導救災 4.顧問: 將相關專家、系所、民間單位資訊彙整,並建立顧問諮詢 資源 體系 (如遇風災水災需要抽水機、挖土機、吊車、卡車等) 5.主力: 將軍警列入防災動員的救災主力、民間團體為協助主力 (軍方在災難時將勤務視為作戰,若經專門培訓教育,可以更有默契動員) 6.科技: 電子、通訊、監控、網路等科技整合運用 (將特定災害頻傳的路段、地區裝設偵測與監控系統,並將資訊透過網路與無線通訊傳回 指揮總署 與各地指揮所,並且將一般非機密性資訊 連線 到網路,供大眾一起監控,回應) 7.監控: 偵測與監控裝設 (透過振動感應器、 紅外線感應器 等高科技產品,監控災害區域,並連結警報器與 LED 訊息字幕警示燈,讓過往該區民眾第一時間獲得訊息,並且遠離該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