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站長:對於交通違規(降低車禍)改革建言(2015.2.28)
陳站長:針對交通違規問題,不能只看大眾違規,同時也應針對相關單位進行組織再造~「警察」是一種組織能量,這組織的「功能」必須足以「改善問題」才算得上是一個「有效率」的組織~ 然而,不僅是警政,所有的政府、民間組織,皆需隨著時代變化而因應,如果不改善,那麼就無法解決新的問題~ 「違規重罰」可以改善違規嗎? 另外「違規處罰」是「違規抑制」的機制,但重點是違規是否有改善~ 「違規=病症,抑制=下藥」 如果病症嚴重,當然就得下更重的藥~ 但「病症的根本」並不是「藥物」(藥物只是抑制而已) 根本是「人民」缺乏「遵守交通的素養」(包含交通教育、社會文化…),再加上機制上有民代與高層不當施壓,會使得違規舉發與處罰機制崩壞(也就是明明依法舉發處罰,卻可以因為個案關係而撤單~使得警察就不再積極、民眾也開始灰心,因為舉發與處罰無效,最後那些習慣違規就會更加囂張與嚴重,因為他們有免罰金牌) 很多問題並不難改善,但必須透明、必須了解通案共通性、必須針對現場實務經驗累積,才能找出問題根本~ 例如:特定路口有特定嚴重違規(以高雄市九如與民族路口為例)堪稱高雄市車禍最多的路口,若現場觀察記錄一個小時,就可以獲取非常珍貴的調查資料,而違規種類也可以馬上清楚有那些~ 針對特定時段違規、特定人違規、特定地點違規,採三大、五大改善方針,規劃「特定組織」(例如:交通安全管理組?新交通管理委員會?交通安全部?必須有別於過去的組織功能設計,包含工作時間都必須以改善問題為先決….) PS:關於違規應分類分級處理改善: 特定路口違規: 係因為特定路口車流大、或設計不良,再考慮是否問題出在政府,若是應改善路口設計、交通號誌設計與設定,必要時應增加輔助宣導(看板或志工人員協助) 特定人違規: 會違規的人就是會違規,這點只要跟著特定違規人,必然可以發現,其違規數驚人,因為違規是一種習慣(但不違規也是一種習慣),這種習慣必須找出對策,才能抑制,若放任,那麼違規就會持續存在~ 特定時段違規: 以上下班(課)時間、特定節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