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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省思>「尋寶式騎車」誰躲得過 68歲女騎士遭撞亡

陳站長:新聞事件省思~當馬路有這麼多所謂的「馬路三寶」(意指任意違規或不當駕駛者),那麼政府都不該設法改善與預防嗎? 當今人民缺乏「安全駕駛素養」,任意騎車開車,造成無數死傷,但政府常常卻是等「車禍發生之後」才去開罰,而每天到處在馬路上的違規,卻束手無策~ 按此現象,一個駕駛人違規,往往不會只有一次,每天每人平均違規超過數十起,而一年的違規總量就超過一億件以上(與交通管理單位公布的上百件,顯然有極大落差) 最簡單的檢驗方式,請到路口(例如火車站前),從行人與汽機車的違規數量作為測量,不難發現違規問題的嚴重性~ 問題就在,違規日益惡化(因為對違規缺乏完善的改善計畫與措施,使得違規行為缺乏改善與遏止的機制,讓違規行為存在,而相關單位改善違規與相關問題卻沒有根據問題的根源防治,因此問題存在多年,卻仍無有效改善跡象) PS.以本件車禍的肇事情形來看,任意變換車道的騎士,已構成「危險駕駛」的要件(蛇行),最後竟讓後方直行騎士撞上,背負「過失致死」的刑責~ 本件肇事責任,後方直行車可主張「信賴原則」阻卻本件肇事責任,理由是前車蛇行,且任意變換車道,侵入後方直行車之車道,再加上「突然」,後方車才閃避不及(因此,後方車並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也就是長久以來,相關單位濫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讓原本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陷於罪責,實在不公不義~其中所謂的「未注意車前狀況」,係指「已然的車前」,也就是發生在車前方一段時間,不適用於「突然的車前」,因為突然發生,即使駕駛人採取煞停仍無法避免撞及,因此依法可主張信賴原則,阻卻肇事責任~) 反觀政府在類似交通規則管理上,長久以來沒有改善的進展,明知違規人缺乏交通守法的素養,又沒有安全駕駛習慣,任意駕駛讓其他人陷入危害中,卻不見政府積極改善。(也就是政府人力配置在「車禍之後」的處理,必須大大改革,否則等車禍發生,再來處理與究責,有何意義?) 因此反推,政府在類似的責任上,不能只是等著發生,更要積極去「避免車禍發生」,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我們知道,小孩違規,大人得負責任,但小孩沒教育好,等他長大成人,難道就「懂得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