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諮詢回覆
發問者:mini 問題:(略) 陳站長回覆內容: 先回答您部份問題: 我方應有勝算(理由如下說明) 由您提供的初步內容作以下個人見解: 一、由初步研析表內容與其理由: 我方為肇事原因: 「未注意前車狀態」(應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引用條款「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說明:機車大部分比照汽車之規定 詳細條文來源與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二、陳站長個人見解與引用相關規定: 1.警方提供之初步研析,明顯偏頗,其內容引用條款「適用法條不當、理由不備」 但因為一般警方提供之研析,有明文其不得作為訴訟等用途,因此「僅供參考」,且似無規定警方要對其初步研析負相關關責任(除非警方在其提供初步研析表有規定其法律責任,且警方明知該條款不符、不適用,卻執意引用;又其表內容有與相關證據不符….才有可能要求其更正或負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警方提供的「初步研析」您看看就好….. 有關警方之相關專業問題、責任等,請洽詢「 李警官治安交通網 」(由具有警政背景之專業警官整合,提供給大眾的一個很棒的專業網站) 2.問題:有關我方為肇事原因? (原因:指100%肇事因素,即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 警方判定之理由是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但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是否適用說明如下: 說明:針對本件我方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陳站長則認為「本件並不適用」 理由:「未注意車前狀況」係指「已然車前」,本件係屬「突然車前」,所以應不適用…(確切人需就相關跡証來作為理由之依據) 「未注意車前狀況」經常被警方與鑑定單位「不當引用」,其實「未注意車前狀況」按相關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突然的車前狀況」,突然即表示突然發生在車前,對於突然發生,只要當事人有採取相關措施,就有「阻卻事由」(阻卻事由:就使指有理由阻卻該肇事責任之理由,即不用負任何肇事責任之意) 3.對方腳踏車「尚未發生肇事因素」?! 此部份有點令人不解,或者說「離譜」 依據本件,腳踏車應遵守之條款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5項之規定:「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因此腳踏車未兩段式左轉,應為肇事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