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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諮詢回覆

發問者:mini 問題:(略) 陳站長回覆內容: 先回答您部份問題: 我方應有勝算(理由如下說明) 由您提供的初步內容作以下個人見解: 一、由初步研析表內容與其理由: 我方為肇事原因: 「未注意前車狀態」(應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引用條款「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說明:機車大部分比照汽車之規定 詳細條文來源與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二、陳站長個人見解與引用相關規定: 1.警方提供之初步研析,明顯偏頗,其內容引用條款「適用法條不當、理由不備」 但因為一般警方提供之研析,有明文其不得作為訴訟等用途,因此「僅供參考」,且似無規定警方要對其初步研析負相關關責任(除非警方在其提供初步研析表有規定其法律責任,且警方明知該條款不符、不適用,卻執意引用;又其表內容有與相關證據不符….才有可能要求其更正或負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警方提供的「初步研析」您看看就好….. 有關警方之相關專業問題、責任等,請洽詢「 李警官治安交通網 」(由具有警政背景之專業警官整合,提供給大眾的一個很棒的專業網站) 2.問題:有關我方為肇事原因? (原因:指100%肇事因素,即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 警方判定之理由是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但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是否適用說明如下: 說明:針對本件我方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陳站長則認為「本件並不適用」 理由:「未注意車前狀況」係指「已然車前」,本件係屬「突然車前」,所以應不適用…(確切人需就相關跡証來作為理由之依據) 「未注意車前狀況」經常被警方與鑑定單位「不當引用」,其實「未注意車前狀況」按相關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突然的車前狀況」,突然即表示突然發生在車前,對於突然發生,只要當事人有採取相關措施,就有「阻卻事由」(阻卻事由:就使指有理由阻卻該肇事責任之理由,即不用負任何肇事責任之意) 3.對方腳踏車「尚未發生肇事因素」?! 此部份有點令人不解,或者說「離譜」 依據本件,腳踏車應遵守之條款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5項之規定:「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因此腳踏車未兩段式左轉,應為肇事主因…....

消基會推「交通安全履歷」

新聞:1個月5起大客車重大事故/消基會推交通安全履歷 自由時報 2009/10/22〔記者林嘉琪、曾鴻儒/台北報導〕 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台灣就發生五起造成十餘人傷亡的大客車重大事故,消基會發起「交通安全履歷」運動,呼籲政府推動車輛履歷及司機履歷,要求檢驗出廠大客車、落實駕駛工時與健康管理等項目。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政府去年底開始對所有新出廠大客車實施「車身結構強度檢測」,但並非逐輛檢驗出廠車輛,而是以代表車進行檢測,這是「品管大黑洞」。 消保會今年四月查核十七輛遊覽車就發現,不合格率高達二十四%,消基會主張所有車輛都需通過檢測,不該以代表車通過就讓全車型通過,「難道消費者坐車前也要看八字、賭運氣?」 消基會表示,幾次重大事故都疑似是駕駛問題,但上到監理處網站,卻查不到肇事紀錄,駕駛工時管理也有問題。消基會曾對客運駕駛工時調查發現,最高者一日得工作到十二小時二十分,嚴重超時工作影響旅客安全。 消基會發現,目前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只要輸入大客車公司名稱及車牌號碼,可知道車輛出廠年月、違規數、強制險及是否定期檢驗等資料,但公告違規數,卻看不到車輛實際違規內容。 公路總局則表示,交通履歷與司機履歷,公總已推動兩年多,民眾可上網查閱,包括車輛的肇事、違規紀錄與駕駛的酒駕、肇事紀錄等。 至於消基會要求的細項,官員直言,部分已在做,部分項目不可行。例如車輛監控系統預計明年先在新竹地區客運業試辦、後年全台推動。數位行車記錄器則因各界還有爭議需解決,目前沒有時間表。 至於車輛維修履歷,官員認為保存沒問題,但在網頁上提供,實務上有困難;此外,提供駕駛班表雖能做到,但效果不大,畢竟乘客不太可能在車子到站後,再上網查司機是否有按班表發車、有否充足休息。目前已建議業者必須讓司機量體溫、量血壓,但未強制,因為血壓隨時會變動。 搭乘大客車靠命運?消基會要求建立交通安全履歷 發佈日期: 2009.10.21 98年9月16日及9月29日:台西客運與台中客運皆因駕駛員於行車期間突然腦中風,身體不適、昏迷,所幸無人傷亡。 98年9月27日:一輛從高雄出發開往南投的遊覽車,途中駕駛員發現煞車異常,請遊客下車後,遊覽車突然失控,駕駛當場死亡。 98年10月10日:台北縣仙儷遊覽車清晨從台北開往屏東,於國道南下高雄路段時,因駕駛疑似疲勞駕駛,發生翻覆意外,造成7人死亡、21人輕重傷。 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