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諮詢回覆

發問者:mini

問題:(略)

陳站長回覆內容:

先回答您部份問題:
我方應有勝算(理由如下說明)
由您提供的初步內容作以下個人見解:

一、由初步研析表內容與其理由:
我方為肇事原因:
「未注意前車狀態」(應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引用條款「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說明:機車大部分比照汽車之規定
詳細條文來源與內容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二、陳站長個人見解與引用相關規定:
1.警方提供之初步研析,明顯偏頗,其內容引用條款「適用法條不當、理由不備」
但因為一般警方提供之研析,有明文其不得作為訴訟等用途,因此「僅供參考」,且似無規定警方要對其初步研析負相關關責任(除非警方在其提供初步研析表有規定其法律責任,且警方明知該條款不符、不適用,卻執意引用;又其表內容有與相關證據不符….才有可能要求其更正或負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警方提供的「初步研析」您看看就好…..
有關警方之相關專業問題、責任等,請洽詢「李警官治安交通網」(由具有警政背景之專業警官整合,提供給大眾的一個很棒的專業網站)

2.問題:有關我方為肇事原因?(原因:指100%肇事因素,即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
警方判定之理由是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但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是否適用說明如下:
說明:針對本件我方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陳站長則認為「本件並不適用」
理由:「未注意車前狀況」係指「已然車前」,本件係屬「突然車前」,所以應不適用…(確切人需就相關跡証來作為理由之依據)
「未注意車前狀況」經常被警方與鑑定單位「不當引用」,其實「未注意車前狀況」按相關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突然的車前狀況」,突然即表示突然發生在車前,對於突然發生,只要當事人有採取相關措施,就有「阻卻事由」(阻卻事由:就使指有理由阻卻該肇事責任之理由,即不用負任何肇事責任之意)

3.對方腳踏車「尚未發生肇事因素」?!
此部份有點令人不解,或者說「離譜」
依據本件,腳踏車應遵守之條款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5項之規定:「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因此腳踏車未兩段式左轉,應為肇事主因….
或依規定同條第3項「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到底適用哪一條,應就相關跡証來判定,也就是說,不能空口說白話,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依據、引用適當條款,作為判定肇事責任之理由,否則就有適用法條不當與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陳站長初步見解與說明:
1.雙方肇事責任:
我方:無肇事因素或肇事次因(安93-2: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我方無肇事因素之理由(阻卻事由):無超速,且已採取必要煞停等措施
對方: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相關規定)

2.補充:腳踏車在本件應遵守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所有條款: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四、後續:
1.肇事鑑定:
1-1:通常確切的肇事責任係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且法院通常會囑託其鑑定,並採用其鑑定;但如果其直接引用「警方意見」則仍可轉向民間合法的鑑定
1-2.自然人鑑定:只要具有專業,並依法提出鑑定,其鑑定具法律效力,在車禍自助部落格找到相關推薦之專家聯絡方式;如果您在台中,亦可直接洽詢資深鑑定人:張德峻老師(04)2213-2768(老師年紀有點大,行動有點不便,所以您先聯絡看看)
可先釐清肇事責任,有肇事責任才有刑責與賠償問題
另外,車禍不是以誰狀誰論肇事責任,而是以誰侵權論

2..求償:請洽詢「車禍保險理賠專家」,特別一提,如果本件我方經「肇事責任鑑定」後,為次因,則對方就涉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六個月內為之),我方就能夠請求相關賠償,其中除了所謂醫療,並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受傷復原可能留下疤痕,造成的精神損害….確切應洽詢專家)

3.有關專業:陳站長僅懂概略,請洽詢相關專家(車禍自助部落格推薦),先向專家諮詢(通常初步一般諮詢都是免費的),如需要且有勝算,再委託其協助處理。

4.想了解更多:您可透過網路查詢關鍵字(或進入「車禍自助部落格」搜尋站內關鍵字,會有詳細說明):「未注意車前狀況、阻卻事由、信賴原則」

陳站長 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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