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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改善交通工程加強安全稽查-北大學生理性樹典範

北縣/改善交通工程加強安全稽查 北大學生理性樹典範  華視新聞 2010/04/24 19:18 記者黃村杉/北縣報導   日前發生臺北大學學生騎機車,撞到砂石車掉落的瀝青意外死亡事故,引起社會各界對大學校園周邊行車安全的重視。除樹林警分局第二天就尋獲肇事砂石車與駕駛外,交通局也立即進行會勘並規劃具體改善措施,該項善意讓原本將發起連署抗爭活動的學生,23日在臺北大學通識中心朱彥華教授帶領下,前往縣府表達感謝。 周縣長表示,對於意外的發生感到遺憾與抱歉,也一定會虛心接受所有學生的意見。20日的縣政會議上也要求交通局立即會勘並提出改善計畫,並且將所有的改善進度公開,讓學生們知道,在道路重新整修完成前,也會加派警力加強巡邏取締。 周縣長說,過去的交通建設都沒有考慮到機車通行的問題,許多道路沒有機車專用道,如果發生汽車不願禮讓,再加上人孔蓋、坑洞等路況問題,就容易發生意外。臺北縣的死亡車禍中,汽機車擦撞事故佔最多。雖然自96年到現在,死亡車禍已減少了36%,縣政府也整理改善所有學校周邊的道路交通,但仍有事故發生,就代表政府做得還不夠好。學生們如果有需要,發現哪些工程不夠完善,隨時可以向政府單位提出指教。 學生代表表示,發起連署後,受到校內同學、三峽、樹林當地民眾以及社會各界的支持,遠超過想像,讓同學們感到很欣慰。但是看到政府單位願意處理問題的積極態度,也讓我們感覺到其實政府並不會離我們很遠,讓同學們反向思考,究竟我們為了什麼而抗爭?大家只是希望將來交通可以改善,還給全校師生與當地民眾安全的環境,不要再有遺憾的事發生,不再讓遠在家鄉的父母擔心我們的安全,也感謝臺北縣政府與社會各界對於學生安全的重視。 朱教授強調,柑園街光是去年就發生了50多起交通事故,是相當危險的路段,卻也是許多師生每日上學通勤的主要道路,很難要大家都不走這條路。縣府願意重新整建柑園路,解決大家行的問題,讓原本要發動連署抗爭的學生,改以理性的態度參與公共問題,給社會樹立一個正面的典範。

車禍絕對不是意外!?

交通觀念錯誤是導致車禍的主要因素 引用新聞: 世衛組織:全球每天一千多名年輕人車禍喪命 2007/04/20 14:20 紀錦玲 (法新社巴黎十九日電) 世界衛生組織今天發布一項報告指出,全球每天有一千多名年輕人因為道路車禍死亡。這種世界性的傷亡損失無法形容,然而這些痛苦和所造成的經濟成本增加卻是可以避免…. http://www.995.tw/car/?p=672   陳站長: 車禍不是意外,大多是人為造成! 人們不該把「車禍」當作意外,然後開始歸咎於意外及別人的責任, 車禍要預防,必須要每個參與交通的人「負起責任」!       我們從每天車禍就有近1千人死亡來看,實在太可怕了,而且這其中還未提到因此受傷與造成的財物損失!     車禍幾乎都是來自錯誤觀念與不了解所造成, 以下提供錯誤觀念導正,以改善交通習慣: 1.錯誤觀念:車禍都是別人的錯 觀念導正:車禍不論誰錯,重要的是需要大家去關心、如何關心,就是需要大家去學習並遵守交通規則!交通規則有點像機器,只要啟動就會一直轉動,不是說停就停,也不會因為不懂所以就不用遵守。為確保交通安全,請大家花點時間學習了解交通規則與安全駕駛。(未來將陸續整理與準備,相關資訊可查詢「交通安全入口網」等相關關鍵字)   2.錯誤觀念:趕時間不得已超速 ...

還公道 騎士確遭貨車撞死 獲賠550萬元

一名機車騎士,三年多前在北宜公路慘遭大貨車撞死,雖然檢方根據現場鑑定,對肇事的貨車司機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根據行車事故鑑定認為,貨車司機遵守行車方向,沒有過失,研判是死者在車道內倒地之後,滑進對向車道才撞上貨車,因此,對吳姓貨車司機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法官進一步調查之後卻發現,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是以錯誤不實的現場圖標示大貨車位置,和現場煞車痕跡不同,加上貨車當時是上坡車道,車速不快,遇到緊急事故應該可以煞得住,可見貨車司機確實超越雙黃線行駛,違反交通規則,要付起過失責任…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0/04/12 杜大澂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2/1/23qca.html 陳站長: 車禍現場,警方(交通大隊)不一定會正確繪製現場圖,也因此可能影響後續「肇事責任」之判定! 車禍肇事責任有無,有幾個判定關鍵: 1.侵權行為: 即侵害他人道路優先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轉彎車就有侵權…..或說「違規」若與他人發生車禍,則該違規就有可能變成「侵權」) 2.造成他人損害: 如車損、財物損失、人員傷亡(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可能僅是違規) 3.無阻卻事由: 即使有車禍事實,但如果沒有阻卻肇事之理由,就有肇事責任;相反地,如果有阻卻事由,就不用負肇事之刑責與賠償。 其中的「侵權」認定,並不是由警方認定,而警方僅提供「初步分析」;肇事責任之認定通常由鄉鎮區公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認定。 但車鑑會認定通常是依據交通隊之事故現場圖及筆錄等證據,如果交通隊現場圖畫錯,則極可能導致肇事責任誤判。 (另說明:如果當事人有新事證應可在鑑定會召開之前提供,並於召開時說明,只要是合法證據,鑑定人不應拒絕….但事實如何,重點是否有依法辦理,仍需要當事人了解,也希望有相關機關進行監督,避免「車鑑會閉門造車」,損害當事人權益) 如果車禍案件之警方證據不足,且與相關當事人陳述不符,則應再詳查、補強證據…..車禍當事人有權利提出新事證,只要證據能夠與相關推論符合,鑑定會與檢察官、法官就應加以詳查,否則僅引用警方所提供的資...

肇事逃逸相關新聞報導

  肇事逃逸相關新聞報導: 4天過濾百輛車 員警熱心追肇逃 TVBS新聞 2010/04/12肇事的小貨車駕駛,撞了車後,只有下車查看一下被害人,之後又馬上駕車逃逸;而現場只留有一個肇事小貨車的水箱護罩,不過只查得到貨車出廠日期,沒辦法查出貨車車主;但是承辦員警,不放棄任何追查機會,尋找車禍事發地點附近的修車廠以及監視器,最後在20多支監視器,和上百部小貨車中,一一過濾清查,揪出這名肇事逃逸的狠心駕駛。車禍發生當時,現場就只有社區大門這一個監視器,拍下整個過程;不過,就這麼湊巧,沒有拍到肇事貨車的車牌號碼,警方只能憑著被害車主黃小姐的記憶,「7N」這2個英文、數字,大海撈針,尋找肇事貨車。水箱護罩是肇事貨車唯一遺留在現場的證物,不過,只能查到貨車出廠日期,沒有辦法查出貨車車主;同一時間,警方在車禍事發地點附近,三重、林口、新莊一帶的修車廠,尋找肇事貨車蹤跡。新莊交通分隊小隊長賴清水:「第一時間必須要盡快找到這部肇事車輛,要不然它如果說做修復,它所有跡證就會被處理掉,這部車也很巧,沒有在這3個地點做維護。」不放棄任何追查機會,警方在事發現場,調閱了20多支監視器,過濾上百部小貨車,一一比對車型、車身顏色,最後抽絲剝繭,找到用藍色帆布,蓋住家具的小貨車,正是肇事的車輛。賴清水:「總共20幾支監視器,我們一一過濾,後來我們拍到這支,終於皇天不負苦心人,我們把它調出來,找到車主。」憑著毅力,警方在短短4天,順利找到肇事貨車的駕駛。賴清水:「他說他很怕,因為之前有發生這樣的事故,被不明年輕人追打,所以他怕,所以他離開現場。」因為害怕被揍,只下車查看一下,就駕車逃離,所幸老天有眼,讓警方憑著唯一一支拍到貨車車牌號碼的監視器畫面,揪出這名肇事逃逸的狠心駕駛。   鍥而不捨 警方拼湊車燈尋獲肇事車主 2009/10/22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今年9月間台北縣汐止市陳姓夜歸女子遭車輛撞死,警方鍥而不捨,憑著13片破碎的車燈殘片,拼湊出車型與車款,順利追查出柯姓肇事車主,今天移送法辦。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表示,陳姓女子是在9月24日晚上,在汐止新台五路一段的...

車禍防治:違規停車是「肇事主因」別人撞上還是得賠

車禍防治:違規停車是「肇事主因」別人撞上還是得賠 相關新聞:違停致死賠無照駕駛 2008年2月6日…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步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 相關新聞:臨停開門害死人 判賠363萬 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步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元,步某將近30年不吃不喝才能償清。 被害人家屬指出,前年10月17日下午,步姓雜工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內埔鄉昭勝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統一超商前,疏於注意,未將車停放緊鄰於快車道旁的慢車道,即貿然打開車門。 此時,碰巧潘姓女子騎重型車自後方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撞擊左前車門而人車倒地,造成顱骨骨折、腦腫等傷,經緊急送往義大醫院急救,因傷重死亡,要求賠償800多萬元。 被告對被害人家屬請求殯葬費、醫療費和扶養費用等不爭執,但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並說沒有錢賠償。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被告涉及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並據鑑定結果,認為其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潘女雖無照駕駛,但沒有過失。 又查,審酌兩造經濟、學歷等狀況,發現被告每月平均收入1萬餘元,名下沒有財產,並認為被害人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判決賠償潘婦母親、丈夫和3名子女共363萬元。 2008/02/06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陳站長: 肇事責任判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侵權行為 (即侵害他人優先行駛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則轉彎車就有侵權行為) 2.造成損害 (造成受害人財物損失、受傷或死亡) 3.無阻卻事由 (沒有阻卻肇事責任的理由,如該件本來有充分時間採取煞停,但未採取,就沒有阻卻的理由) 另外就是「無照駕駛」屬於「違規」即違反行政罰 與侵權行為不同,在鑑定時,應依法認定是否構成肇事責任要件。 由本件來...

引用: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協尋〉你要逃到哪裡去! (肇事逃逸應負責任與相關新聞) 2010-04-13 車禍肇事,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皆應確認是否有人員需要救助,如果不處理而逕自離開,恐怕就涉及「肇事逃逸」! 不要以為自己沒有錯、沒有撞到所以就離開現場,一但確認有「因果關聯」,恐怕不是一般車禍論定,而是以肇事逃逸甚至消極殺人罪論! 現在各地都有加裝監視器,甚至連汽機車都有,因此想要肇事逃逸,恐怕隨時得面臨更重的處罰與刑責,因此發生車禍,請不要想逃避。 以下提供一些肇事逃逸應負之責任與肇事逃逸相關新聞與資訊。 引用: 何謂肇事逃逸? Yahoo知識家  回答者:Sanji Neko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240200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