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何謂肇事逃逸?
肇事協尋〉你要逃到哪裡去! (肇事逃逸應負責任與相關新聞)
車禍肇事,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皆應確認是否有人員需要救助,如果不處理而逕自離開,恐怕就涉及「肇事逃逸」!
不要以為自己沒有錯、沒有撞到所以就離開現場,一但確認有「因果關聯」,恐怕不是一般車禍論定,而是以肇事逃逸甚至消極殺人罪論!
現在各地都有加裝監視器,甚至連汽機車都有,因此想要肇事逃逸,恐怕隨時得面臨更重的處罰與刑責,因此發生車禍,請不要想逃避。
以下提供一些肇事逃逸應負之責任與肇事逃逸相關新聞與資訊。
引用:何謂肇事逃逸?
Yahoo知識家 回答者:Sanji Neko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12402008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
(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於死傷。
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
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至於加了致人死傷這四個字,本條所保護的法益(可能是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保護),與未加(可能是公共危險或當事人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護)有何不同,在後面保護法益的地方會討論。】
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參考資料 六法全書
引用: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您的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
文章來源:「姜律師部落格」http://blog.sina.com.tw/qq1200/trackback.php?pbgid=8568&entryid=9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