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警方「調查」與後續鑑定會「肇事責任」鑑定問題
說明:
車禍調查:警方分兩組,一組是派出所做刑事調查、一組是交通大隊(車禍現場測量與當事人陳述車禍經過),同時警方可能會「誘導」當事人,以填寫制式的車禍調查表(如車速多快、有沒有打手機、有沒有注意前方….實際怎麼問,警察與被問過的人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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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責任釐清:
警察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內有事故現場照片、現場圖、交通事故研析表=肇事責任初步分析)但警方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判定雙方是否有肇事因素,因此僅供參考
車禍鑑定:
由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通常在訴訟時被採信,高達9成)
鑑定其時還是會依據「警方」調查為基礎,也就是說,警方調查證據不足、偏差(如少量距離、現場圖比例不對、畫錯)都會直接影響鑑定(因為鑑定人不見得看得懂事故現場圖,更不一定會仔細推論其中的相關距離關係,當然就無法察覺其中的錯誤,最後就會導致誤判)
對鑑定有疑義會再覆議(不過覆議如果不專業、不公正、不用心,僅會以「維持原鑑定」作為意見)
再送學術界鑑定:或許會比較用心,但畢竟有許多是學者、甚至可能是學生,如果有些案件沒去過現場,進行相關查證與分析,很難從原來的文字、現場圖與照片資料找出真相,因此學術單位也曾被監察院糾正
自然人可做鑑定:
宣導鑑定人之資格係以能否勝任為斷,不限學者專家、不分男女、老幼、階級、學歷、經歷等形式要件。
(刑訴律第一百八十三條理由謂:本條規定鑑定人之資格….惟該鑑定人不問貴賤、貧富、老幼、男女必以能勝鑑定之任者為斷)。
違法鑑定:不論誰,若未依法具結,則其鑑定不該被採用,但幾乎沒有落實(明顯違法)
陳站長建議車禍當事人:
1.自行搜證(除警方調查外,可自行對現場拍照、錄影存證及相關調查,避免因為警方疏失偏頗,導致權益受損)
2.如在鑑定會發表內容被限制、所提事證完全不被採信,則可考慮尋求民間自然人做「肇事重建」
3.除非案件不大,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則通常不會重視鑑定(但仍須避免和解中途反悔,導致相關證據錯失而無法再行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