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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諮詢回覆

發問者:mini 問題:(略) 陳站長回覆內容: 先回答您部份問題: 我方應有勝算(理由如下說明) 由您提供的初步內容作以下個人見解: 一、由初步研析表內容與其理由: 我方為肇事原因: 「未注意前車狀態」(應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引用條款「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說明:機車大部分比照汽車之規定 詳細條文來源與內容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二、陳站長個人見解與引用相關規定: 1.警方提供之初步研析,明顯偏頗,其內容引用條款「適用法條不當、理由不備」 但因為一般警方提供之研析,有明文其不得作為訴訟等用途,因此「僅供參考」,且似無規定警方要對其初步研析負相關關責任(除非警方在其提供初步研析表有規定其法律責任,且警方明知該條款不符、不適用,卻執意引用;又其表內容有與相關證據不符….才有可能要求其更正或負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警方提供的「初步研析」您看看就好….. 有關警方之相關專業問題、責任等,請洽詢「 李警官治安交通網 」(由具有警政背景之專業警官整合,提供給大眾的一個很棒的專業網站) 2.問題:有關我方為肇事原因? (原因:指100%肇事因素,即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 警方判定之理由是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但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是否適用說明如下: 說明:針對本件我方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陳站長則認為「本件並不適用」 理由:「未注意車前狀況」係指「已然車前」,本件係屬「突然車前」,所以應不適用…(確切人需就相關跡証來作為理由之依據) 「未注意車前狀況」經常被警方與鑑定單位「不當引用」,其實「未注意車前狀況」按相關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突然的車前狀況」,突然即表示突然發生在車前,對於突然發生,只要當事人有採取相關措施,就有「阻卻事由」(阻卻事由:就使指有理由阻卻該肇事責任之理由,即不用負任何肇事責任之意) 3.對方腳踏車「尚未發生肇事因素」?! 此部份有點令人不解,或者說「離譜」 依據本件,腳踏車應遵守之條款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5項之規定:「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因此腳踏車未兩段式左轉,應為肇事主因…....

消基會推「交通安全履歷」

新聞:1個月5起大客車重大事故/消基會推交通安全履歷 自由時報 2009/10/22〔記者林嘉琪、曾鴻儒/台北報導〕 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台灣就發生五起造成十餘人傷亡的大客車重大事故,消基會發起「交通安全履歷」運動,呼籲政府推動車輛履歷及司機履歷,要求檢驗出廠大客車、落實駕駛工時與健康管理等項目。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政府去年底開始對所有新出廠大客車實施「車身結構強度檢測」,但並非逐輛檢驗出廠車輛,而是以代表車進行檢測,這是「品管大黑洞」。 消保會今年四月查核十七輛遊覽車就發現,不合格率高達二十四%,消基會主張所有車輛都需通過檢測,不該以代表車通過就讓全車型通過,「難道消費者坐車前也要看八字、賭運氣?」 消基會表示,幾次重大事故都疑似是駕駛問題,但上到監理處網站,卻查不到肇事紀錄,駕駛工時管理也有問題。消基會曾對客運駕駛工時調查發現,最高者一日得工作到十二小時二十分,嚴重超時工作影響旅客安全。 消基會發現,目前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只要輸入大客車公司名稱及車牌號碼,可知道車輛出廠年月、違規數、強制險及是否定期檢驗等資料,但公告違規數,卻看不到車輛實際違規內容。 公路總局則表示,交通履歷與司機履歷,公總已推動兩年多,民眾可上網查閱,包括車輛的肇事、違規紀錄與駕駛的酒駕、肇事紀錄等。 至於消基會要求的細項,官員直言,部分已在做,部分項目不可行。例如車輛監控系統預計明年先在新竹地區客運業試辦、後年全台推動。數位行車記錄器則因各界還有爭議需解決,目前沒有時間表。 至於車輛維修履歷,官員認為保存沒問題,但在網頁上提供,實務上有困難;此外,提供駕駛班表雖能做到,但效果不大,畢竟乘客不太可能在車子到站後,再上網查司機是否有按班表發車、有否充足休息。目前已建議業者必須讓司機量體溫、量血壓,但未強制,因為血壓隨時會變動。 搭乘大客車靠命運?消基會要求建立交通安全履歷 發佈日期: 2009.10.21 98年9月16日及9月29日:台西客運與台中客運皆因駕駛員於行車期間突然腦中風,身體不適、昏迷,所幸無人傷亡。 98年9月27日:一輛從高雄出發開往南投的遊覽車,途中駕駛員發現煞車異常,請遊客下車後,遊覽車突然失控,駕駛當場死亡。 98年10月10日:台北縣仙儷遊覽車清晨從台北開往屏東,於國道南下高雄路段時,因駕駛疑似疲勞駕駛,發生翻覆意外,造成7人死亡、21人輕重傷。 98年10月15日:...

「公車輾死人」無罪?旁邊的「違規停車」要負責?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呂國寶、廖容瑩) 2009/08/06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去年10月份,台北縣金山鄉農會前發生一起老婦人騎單車遭到後方公車輾斃的意外,原先外界把肇事責任歸咎在洪姓公車司機身上,但調查後發現整起意外會發生,原因就出在違規停放的廂型車上,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將廂型車李姓司機起訴,但對於這樣的結果,李姓司機很不服,打算繼續上訴。 去年10月,在台北縣金山鄉農會前,發生一起騎單車婦人遭到後方公車輾斃的意外,原本以為這人命關天的責任歸屬,是在肇禍的公車司機身上,但沒想到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結果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 檢方抽絲剝繭發現,當時黃姓婦人騎腳踏車行經金山鄉農會前的中山路時,因為閃避違規停在前方慢車道的廂型車,才會往左偏進入快車道,因為婦人一個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後方公車來不及反應,將婦人當場輾斃。 因為公車車體沒有任何的擦撞,也都保持在時速30公里內,讓檢方將肇事的原因,指向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蔡興華指出,「因為廂型車停的位置,把整個慢車道都堵死,造成慢車包括腳踏車、機車無法通行,所以腳踏車做的步驟,可能是停止、沒走,要不然就往左邊的快車道去閃避,才會造成這次的危險。」 間接造成一死悲劇,廂型車李姓駕駛相當自責,也坦承違規停車就是錯在先;不過,他也認為輾死婦人的明明就是公車司機,法院最後卻要他一個人承擔所有肇事責任,甚至做出過失致死的判決,實在太嚴重,以後誰還敢把車停路邊,因此打算上訴到底,釐清自己、婦人、公車司機三方面該負的責任比例。 婦遭輾斃誰錯?現場模擬翻案 更新日期:2009/08/10 04:09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短短8秒讓案情逆轉!婦人為閃避違停貨車被公車輾斃,基隆地檢署現場模擬,認定黃婦進入中山路到倒地前後不過8秒,足見公車司機事發時看不到黃婦的腳踏車,獲不起訴,違規停車的客貨車司機李國祥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輾人公車司機不起訴 本案發生在去年10月間,小客貨車駕駛李OO,為求方便,將車子違停在北縣金山鄉中山路「北海小站」飲料店前慢車道上,欲至市場買菜的黃姓婦人從中正路右轉中山路,沿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騎至李國祥所停的車輛左側,被洪姓司機駕駛的公車右後輪輾斃。 洪某被金山分局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檢察官李豫雙與學習司法官黃柏嘉花了8個月調查,卻出現大逆轉,反認定違停的小客貨車司機李OO才是...

新聞:汽車裝攝影機 車禍對錯全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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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記者:黃志偉 彰化報導 開車發生車禍,駕駛常常會各說各話,有理也說不清,彰化一位先生因為有過這樣的經驗,所以研發車用記錄器,在車子前後裝上攝影機,只要車一啟動就會自動錄影,幫助不少民眾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這是裝在計程車上的攝影機所拍到的畫面,仔細看,左邊銀色賓士車,一直往右靠,和計程車發生擦撞,接著對方4名男子下車,對運將這麼說。賓士車乘客:「你車是怎麼開的,這是四線道耶,這是四線道你自己開過來的。」計程車司機:「是你開過來的好不好?不然我們叫交通警察來。」 像這種車禍,往往有理也說不清,還好計程車上有影片為證,誰對誰錯,一目了然,發明這個車用記錄器的吳先生,自己車上就裝了4支攝影機。車用記錄器發明者吳銘修:「機器的後方有兩支鏡頭,朝前面拍攝一支是廣角鏡頭,另一支是可以拍到前方車牌的望遠鏡頭,車子發動,它就自己錄影。」 車子一發動,後照鏡左邊就會顯示,車上裝的4支攝影機的分割畫面,除了前後影像,還有一個是可以看到右側看不到的死角,像是遇到狹窄的道路,還可以順便幫忙看路。吳銘修:「開車被摩托車擦撞,還要完全賠償對方,實在是舉證的麻煩,才讓我想到行車錄影的重要性。」 吳先生因為知道車禍舉證的困難度,所以研發汽車記錄器,除了拍自己的車,偶爾還能記錄到別人發生車禍的狀況。駕駛人:「啊,唉喲…。」 除了行進中,還有人停車休息,結果拍到小朋友被車擦撞的過程,清楚記下對方的車號,有民眾建議,如果政府嚴格要求每一輛車都裝上記錄器,那麼或許就可以降低肇事逃逸的犯罪率。     陳站長推薦: 車禍各說各話,當大家發生車禍時,都以為報警就可以放心,卻往往忽略第一時間蒐集相關事證,以致無法釐清案情! 即使車禍鑑定達人,如果沒有現場照片、錄影畫面,仍然無法釐清案情;如同國際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案情上,根本無法破案。 數年前,在日本已經有業者研發各種「車輛行車記錄器」可以詳實錄下車禍肇事經後數分鐘,這絕對是所以開車者最佳保障,特別是遇到「假車禍、詐財、搶劫」或遇到對方侵權卻不承認的狀況! 其實行車記錄器在國內亦有業者研發出非常清晰有效記錄車禍的記錄器,您可以透過網路看到該記錄器的實際車禍錄影過程,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透過網路搜尋找到業者,並向業者申請

車禍預防-交通安全宣導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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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2腳踏車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3未依兩段式左轉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4跨越雙黃線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5雨天標線濕滑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6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7轉彎不當       車禍影片 車禍預防 交通安全宣導08未依規定讓車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7大型重型機車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5小車煞車常識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4大車煞車常識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3消防車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1機車行車安全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20路權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19銀髮族過馬路       交通安全宣導 車禍預防 18禮讓行人  

關懷祝福〉可軍父原諒肇事者

蕭可軍不治 肇事司機靈前自責  2007/08/06 記者邱韶昕、蕭光志/台中報導 「校園美聲」蕭可軍離開人世,心情最沈痛的,除了家屬,還有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和騎車載她的學長,計程車駕駛在事發後,相當愧疚,天天到醫院為蕭可軍祈福,騎車的學長則理了光頭,就是為了要鼓勵因為手術而理掉頭髮的蕭可軍。 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在蕭可軍的靈堂前,雙手合十低頭默禱,因為一時疏失,葬送一條寶貴生命,心裡相當愧疚。肇事駕駛黃先生說:「很難過,這是大家所不願發生的事情,我天天早上都有去看她。」 同樣難過自責的,還有當時騎車搭載蕭可軍的學長,他為了鼓勵因為動手術而理光頭髮的蕭可軍,自己也理了光頭,上午戴著毛帽,一路跟在家屬後方,悲傷的情緒全寫在臉上。 由於日前警方有公布肇事前畫面,他說這名紅色的騎士並非他本人。蕭可軍的父親轉述:「(學長說)衣服不一樣,安全帽不一樣顏色不一樣,他是說不是他。」 6日下午警方再度調出畫面,從暫停畫面可以看出,事發那一瞬間,穿著綠色衣服的男子騎車載著一名女子,車身正好擋在一部計程車前方,接著機車就被撞上了。 由於這個路段是雙黃線,機車騎士違規迴轉,而計程車駕駛車速過快,應該也是肇事的主因。如今兩個人的懊悔,也換不回蕭可軍的生命。 校園美聲蕭可軍走了 父:原諒肇事者 2007/08/06 記者陳惠美、陳政棟/台中報導 和死神奮戰8天,車禍重傷昏迷的文華高中女生蕭可軍還是走了,她的父親強忍悲傷,到殯儀館為女兒處理後事,他說願意原諒肇事的司機和搭載女兒的學長,同學則是送來祈福的紙鶴,希望善良的可軍在天堂做個快樂的小天使。 蕭可軍靈堂前擺了一張她生前最喜愛的照片,陪伴她最後一夜的父親雙眼紅腫滿臉憔悴,靜靜地站在女兒靈前。照片中的可軍,甜美笑容依舊,但家人卻再也看不到她,內心的傷痛可想而知。 記者問:「最後是你陪在可軍身邊嗎?」 蕭可軍的父親說:「是啦。」 記者問:「媽媽現在的狀況好嗎?」 蕭可軍的父親說:「不好,就是身體,可能是太傷心了。」 蕭可軍的父親強忍悲傷,他不願女兒看到他難過,儘管承受喪女之痛的打擊,但他選擇原諒肇事的計程車司機,和搭載女兒出事的學長,因為他知道心地善良的可軍不會責怪任何人。 蕭可軍的父親說:「我當然可以原諒他們,因為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 難過悲傷的還有蕭可軍的同學,他們輪流搬來已經折好的祈福紙鶴,希望可軍帶著他們的思念和祝福,繼續做個傳...

「車禍鑑定」秘笈

  「車禍鑑定」閉門造車,當事人蒙在鼓裡,導致人情包袱、有龐大利益、有黑道介入、知法犯法等種種問題…了解車禍鑑定關鍵,不怕「黑心鑑定」來找你 …   一、有問題的鑑定案例: (一)案情摘要: 1.路況:雙向四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中央分向島有缺口。(未說明限速多少) 2.天候:晴天、白晝。 3.經過情形:甲車由枋寮往楓港,乙、丙兩車由楓港往枋寮,甲車撞及分向島缺口處侵入來車道與乙、丙兩車發生碰撞肇事 4.車損:(略) (二)案例分析情形: 1.甲車超速失控撞及安全島、入侵來車道撞及對向行駛之乙、丙兩車為肇事原因。 2.乙、丙兩車無肇事因素。 3.適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二、鑑定問題與說明: (一)本案適用法則不當: 本案之肇事地點為雙向四車道路段,應適用「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之規定,案例引用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屬於在雙向二車道行駛之規定,顯然適用法則不當,案九十七條第二款為「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本件之肇事路段既是雙向四車道,而中心又有分向島,顯然不是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之分向限制線,也與九十七條無關。 (二)本案理由不備: 案例謂甲車超速失控,故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這是有疑義的,因案例既未說明肇事路段限速多少?亦未說明甲車之車速若干?顯然理由不備,再者,下列兩個問題亦應列入考慮。 1.肇事路段如係郊外,依當時之情形,其速限為六○公里,但也可能是七○公里,如駕駛人不超速,也可能係其他原因失控撞及分向島缺口,致侵入來車道,因此在未究明確實原因前,是不可以隨便說是超速失控的。 2.案例既認為是「超速」,並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面上是對的,實際上卻不對,因為該駕駛人不可能同時違反該第九十三條之所有規定,故應說明是違反該條第幾項第幾款,並說明條文內容,俾符合實際,不是隨便一句「九十三條」就可以的。 (三)本案提到「注意車前狀況」有問題: 案例在其「建議事項」內謂「行車要注意車前狀況」,這是原則性的,雖然正確,但本案之肇事者是侵入來車道,而且案例也說明是「超速失控」,顯然不是「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再者,車前什麼狀況也未說明,豈不是無的放矢。  @

引用: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馬路如虎口」,這話說得一點都沒錯,的確,在馬路上縱使您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還是會有一些莽撞的人駕車橫衝直撞,所以有的時候守法的人往往是無辜的受害者。最近有一個新聞,一位機車騎士被一輛自用小客車撞上,這位駕駛不但沒有下車察看機車騎士的傷勢,反倒猛採油門,揚長而去。這樣的新聞令我們怵目驚心,大罵汽車駕駛沒有良心,卻也不禁要問,究竟我們的法律給予這些肇事逃逸的駕駛們多重的處罰?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

車禍處理問答蒐集(一)

參加調解要準備些什麼? 對方一再拖延不願賠償,我該如何告他? 肇事者嫌賠償過高 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對方未依和解契約履行,可如何請求? 交通意外的請求,該注意哪些? 交通意外的糾紛,法院是會如何認定? 「汽車強制責任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有衝突嗎? 想請問該怎麼辦?還有可以告他騷擾嗎? 對方出車禍且已出院,之後請看護照顧是否為我們的責任? 雙方已和解,事後卻仍收到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車子互相擦撞當下並沒有找警察,該怎麼辦? 第一次開庭是否適合提民事賠償? 汽車強制險剛過期,被害人所有損害均由我全部負擔嗎? 對方拒絕和解 10年前已簽和解書,至今對方可以再要求賠償嗎? 車禍賠償請求若誇大,會構成詐欺罪嗎? 車禍和解金額,該怎麼計算較合理? 車撞人就一定有錯嘛 兩車擦撞,對方是從工地衝出,雙方都受傷,但是對方傷勢較重,我就要負責嗎? 車禍草圖警方未現場製作,將我打成肇事者,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需負責者,若上法庭,需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嗎? 交通意外事故擦撞,雙方互咬,我該請律師嗎? 搶黃燈互撞,當時拿給對方幾百元了事,嗣後對方卻去交通隊告,該怎麼辦? 我想請問..在此訴訟間有無勝訴之機會或減 無照駕駛,車禍就一定有錯嗎? 原開庭口頭應允法官的和解條件,可以再變更嗎? 為何事故鑑定委員會,未對所有的證據說明理由? 與人擦撞,對方無理要求,我該怎麼辦? 我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車子被撞,可否要求將車子開回原廠修理? 車禍肇事卻一直無法和解,我該怎麼辦? 車禍當時未報警處理,事後能求償嗎? 因對方過失造成的損失,可否要求賠償? 合解後是否會影響實際保險理賠? 對方不願出面與本人商量賠償事宜,我應該如何求償? 對方毫無賠償之意,該如何救濟?  

引用:車禍的實用資訊(一) 現行鑑定制度與檢察制度的現況

 現行鑑定制度與檢察制度的現況 講者:施慶堂(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記錄:李貞瑩   現行車禍現場採及會定制度存在很多問題,值得檢討改進 接下來我個人以檢察官為出發點提出十個討論題綱,就教於各位: 一、警察機關蒐證能力如何提昇,比如在路口發生車禍,路邊違規停放七輛對肇事車輛動線的了解就相當重要,可是幾乎沒有警察機關在繪製現場圖時,會把路邊停放的車輛畫進去。 二、警察機關處理現場之公正性,許多當事人到地檢署時會向檢察官說為什麼某某凹痕、那裡有一個煞車痕沒有畫上去等等 ………… 為什麼百性會懷疑警局機關的公正性,要如何提昇。 三、如何妥善保管肇事車輛。如不能有何補救措施。通常肇事車輛上的痕跡會說很多話,可是 90% 以上發生車禍的車輛都會自行牽回去,有扣的機會不多,如果法官有需要看車輛時往往看不到,而警察機關保管扣押之車輛又有困難。 四、檢察官不看現場,可否正確判斷車禍責任。是不為或不能。若是不能,有何補救措施。 五、可否容許檢察官不送鑑定,自行判斷。其實有許多檢察官是這樣做的,可是卻不知一般當事人能否接受。 六、如何提高鑑定機關現場鑑定的比例。 七、鑑定機關如何表現專業技能。恕我說話比較直,事實上就我多年的經驗,鑑定機關給我的鑑定報告我看不出它的專業技能,比如說,鑑定意見說某某人違規左轉沒有禮讓直行車,事實上如果要這樣的鑑定意見我也會,根本不須送鑑定。通常現場圖所畫的是車輛撞擊後,車子翻了兩翻,人滾了好幾圈之後的靜止位置,檢察官最需要的是到底撞擊點在那裡,還有撞擊前各車的行車速度,行駛狀況等等,這就有靠鑑定機關專業能力的表現。 八、鑑定機關應僅守肇事分析原則或應做過失之認定。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有無過失是法律的認定,所謂的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產生的結果,這是法律的認定,所以法官需要專業人士告訴他車輛行車的速度、方向等等客觀因素,由他引用法律並參照當事人的陳述來過失責任判斷,也就是說,過失責任的判斷應該是在法官,鑑定機關只要提出車禍的肇事原因、物理分析、專業上的肇事原因分析、事實上現在鑑定機關都是做出很明確的誰沒有過失的結論,這種情況是否合理,而一般的民眾認為應該由法官來認定,或怓O由鑑定機關來做判斷。 九、鑑定機關之公正性。 十、適合讓民間團體適度監督嗎,如何進行,始不影響偵查、審判。 像今天這種討論會不是股票分析也不是佛學、禪學講座,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