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探討〉酒駕撞死人「爛醉反而輕判!」

陳站長:

「爛醉已達精神耗弱」所以撤銷十年改判六年徒刑?
如果「爛醉」以「精神耗弱」論,那所有酒駕的公共危險罪,都可以適用?這不就鼓勵大家「要喝酒就喝到爛醉」!

肇事者已與受害人家屬和解,且有悔過之意,這才是緩刑、減刑的重點。

不該把「爛醉」視為「精神耗弱」因為爛醉是肇事者「不滿宴席沒留座位」才因此「惱羞成怒」,這又與個人的面子、情緒無法獲得適當抒發有關(即找錯對象飲酒;又飲酒只會增加情緒刺激…)

期望大家如有情緒不滿,想要宣洩情緒,希望能夠找個可以靜下來的廣大空間(如公園),或找對朋友談談(如:找樂觀的朋友談)否則情緒可能越積越深,引起爆怒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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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餐會 1死28傷男判6年

2010年05月18日蘋果日報

【王吟芳、許逸民╱連線報導】澎湖七美鄉南港村民許OO酒後參加元宵餐會,不滿村長沒留位子給他,大怒駕車直衝會場撞翻整排十二張桌席,造成一人死亡、二十八人輕重傷。一審原依殺人及公共危險罪判處十年六月,他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認為許當天一早就開始喝酒,行為時已達精神耗弱程度,且他已與全部被害人和解等理由,輕判他六年二月。仍可上訴。

不滿宴席沒留座位
判決指出,許OO去年二月六日上午與朋友在檳榔攤飲酒,喝到下午五時才步行返家,傍晚六點多,他去漁會大樓前廣場參加席開三十六桌的元宵餐會,因不滿村長沒特別留位子給他,竟返家開車加速朝宴席中央衝撞,造成人桌飛濺。過程中車輪一度卡住他仍不罷手,繼續踩油門貫穿整排十二桌席,造成村民許OOO不治,另二十八人輕重傷。
許則辯稱,當天他從上午八點喝到下午五點,是開車離開才經過漁會大樓,但因酒醉看不清楚,本來要踩煞車卻誤踩油門,才不慎衝入會場。
但有村民證稱當時曾招呼許男「你前面那桌就有位子」,但許反要求「叫村長來帶我」,他回答村長正在台上主持沒空,許遂用力踩踏村長放在台下的柺杖後離開會場,隔幾分鐘就發生慘案。

爛醉已達精神耗弱
澎湖地院原依殺人及公共危險罪合併判許十年六月,許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調查許當天整日飲酒,呼氣酒精濃度達零點八六毫克,認定他行為時精神耗弱,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將殺人罪部分撤銷改判為六年,公共危險罪部分則判三月,應執行六年二月徒刑。

國外防酒駕宣導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IXUqevnHkY&feature=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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